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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鱼体育开展全民健身的意义范例6篇

2024-08-12 17:2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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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鱼体育开展全民健身的意义范例6篇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开展全民健身的意义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1.1 群体性格局初步形成。国务院在《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中提出了“三纳入”的要求。即要求把全民健身事业,特别是公共体育设施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全民健身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把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当地《政府工作报告》。截至2013年底,地市级“三纳入”总体覆盖率高达97%,在县级市“三纳入”的总体覆盖率达93%,比上一年度增加了11个百分点。实现全民健身“三纳入”,已经普遍成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履行体育公共服务的重断发展,全民健身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相关财政投入力度越来越大,这是为我国全民健身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条件。

  1.2公共服务体系的完善。截至2014年,我国的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口比例达到28.2%,体育锻炼越来越成为人们健康生活的方式。以各级政府颁布实施的《全民健身条例》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为突出标志的法规制度日益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建立。推动各级政府履行基本公共体育服务职责,加快改善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群粽体育工作格局。进一步明确相关工作机制和要求,积极推动《“十二五”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的实施工作,推进基层公共体育健身场地设施建设。

  2013年,投入总局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约13.3亿元,建设农民体育健身工程近5万个,“雪炭工程”190个,采购符合新国际的健身路径器材1192套。为支持各试点单位加强健身场地设施建设,群体司在2013年支持20个试点单位建设“全民健身路径示范工程”,每个试点单位有10套《新国标》生产安装的路径器材,集中安装在1-2个公园(广场)或大的社区等对外开放,便于群众使用的公共场所。并对“示范工程”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努力将“示范工程”场所打造成宣传科学健身的新阵地。

  (1)个人层面的意义。全民健身上升为国家战略,是一个长远的,重大的,有建设性的策略。那么对于个人层面来说,全民健身上升为国家战略的意义是有着非常深刻的影响的,全民健身,全民参与体育运动,可以达到强身健体,扩大社交,锻炼意志,提高自己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提升全民的身体素质水平和社会素养,特别对于青少年而言,参与运动对其成长的积极意义非常重大。“现代文明病”的出现,更促使人们清醒地认识到体育锻炼的重要性,以求尽快建立包括体育活动在内的更加文明、健康、高效的生活方式。 因此,,使大众树立“健康就是幸福,健康就是力量”的全新健康理念 ,走出“食物进补、药物保健”误区,提高大众对体育锻炼意义的认识, 形成科学的体育健身观,并积极投身体育锻炼,是全面增强体质,提高健康水平最基本、最行之有效的有效途径。

  (2)社会层面的意义。全民健身的开展,可以使体育运动本身所固有的积极意义得到很大的体现,如:规则意义,团队合作,顽强拼搏,公平公正等充分的发挥,同时,全民健身也具有体育的固有积极意义,特别是对于塑造人格的健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和谐社会关系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3)国家层面的意义。对于国家而言,体育是影响力,经济实力,国家文化宣传力,社会亲和力于一体的,是建设先进的文化,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评价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综合实力和国家软实力的重要标准。

  2.2 推动经济的发展,调整产业结构,形成新的支柱性产业。截止2013年,全国体育及相关体育产业总产出为1.1万亿元,中国体育产业年度总产值占 GDP 的 0.6%,而相比于发达国家而言,体育产业总产值大致占到GDP的2%,与此相比,我国与发达国家还有不小的差距。另外,我国目前的体育人口还达不到美国上个世纪80 年代的水平。美国业余时间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达1.8亿。基于我国体育产业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预计在2025年,中国体育产业总产值将达到5万亿,是目前规模的5倍,其专家预测增加值将占到GDP总量的1.3%。全民健身的开展可以优化体育产业内部结构,使其体育服务业所占比重在体育产业总比重中大幅提高。

  2.3 能够稳步提高体育人口数量,培养群众体育意识,促进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转变。发展全民健身,本质上是提高人民群众的身体素质,提高健康水平。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可以激励群众参加体育活动,由点到面,由个体到群体,促使群众逐渐养成自觉锻炼的良好习惯,提高我国体育人口数量,推进体育社会化。同时,通过参加体育锻炼的人言传身教,会影响和带动更多的人积极投身到全民健身活动中。随着体育人口的增加和全民健身活动的不断推广,群众对体育基本知识的需求日益迫切,这种较高层次的需求,将促使体育知识在大众中迅速普及,为推动全民健身活动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

  2.4 全民健身上升为国家战略,能够提升老年人身体素质,为广大老年群体造福。根据联合国定义,一个国家或者地区,有超过10%的人口超过60岁,及进入到老龄化社会。截止2014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2.12亿,占到总人口数的15.5%。根据预测,到2050年,我国届时老年人口将达到4亿。民政部部长、全国老龄办主任李立国表示,我国空巢和独居老年人近1亿人,在此情况下,老年人的身体与否特别关键,所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老龄化社会的到来。推广全民健身增强全民体质就显得尤为重要,届时运动养生康复运动需求将大幅提升,将全民健身上升为国家战略,所以推进以舒缓亚健康及自然生态休闲为主体特色的,将健康监测、健康评价、运动健身、休闲娱乐紧密结合,将社会交往、医疗康复等元素与体育健康相结合的健身养生康复产业势在必行。

  全民健身上升为国家战略,是我国全民健身事业的里程碑式的突破发展,标志着我国全民健身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与发展,同时《全民健身计划》和《全民健身条例》的贯彻实施,也为我国全民健身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也为全民健身上升为国家战略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全民健身上升为国家战略,必定会使我国的全民健身事业建设的环境与条件得到不断的改善和进步。另外,将全民健身上升为国家战略,为全民健身提供了强有力的领导,以及全民健身的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财力保障、以及制度和政策保障,必然会使我国全民健身进入到一个新的起点,新的平台,为实现全民健身跨越式发展提供了夯实的基础,也为全民健身事业的腾飞提供了保障。(作者单位:成都体育学院)

  [1]汪波,李慧萌.论多元化全民健身服务体系的概念与结构[A].体育科学,2011,31(2).

  [2]阮伟,钟秉枢. 2014年体育健身业格局与市场前景分析[C].中国体育产业发展报告(2014),P90-91.

  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简称“十一五”规划),提出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的要求,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十二五”规划中也提到要加大新农村建设力度,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已经成为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按照新时代的要求,对农村进行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建设,最终实现把农村建设成为经济繁荣、设施完善、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

  体育是指以身体锻炼为基本手段,以增强体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丰富社会文化生活和促进精神文明为目的的一种有意识、有组织的社会活动。它是社会总文化的一部分。体育事业发展水平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在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体育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经济越发达,社会越进步,人们强身健体的意识就越强烈。另外,体育所包含的参与、进取、平等、公正、秩序等理念,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大力提倡的,它体现了体育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天然、密切而深刻的联系。经常参加体育活动,不仅可以增强体质,愉悦身心,而且有助于培养人们勇敢顽强的性格、超越自我的品质、迎接挑战的意志和承担风险的能力,有助于培养人们的竞争意识、协作精神和公平观念。高水平竞技体育对丰富人们的文化生活,弘扬集体主义、爱国主义精神,增强国家和民族的向心力、凝聚力,都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农村体育在满足农民强身健体的愿望、丰富农民精神文化生活以及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等方面都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河南是一个农业大省,农村人口占大多数。体育场地严重匮乏制约了河南省农村体育的发展。据第五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统计,全省人均体育场地面积0.52平方米,低于1.03平方米的全国人均体育场地面积。全省农村人口人均体育场面积仅有0.014平方米。“十一五”期间,河南省将群众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中之重,河南省体育局2006年与省发改委联合实施了“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在全省顺利完成了570个行政村(国家试点320个、省级试点155个、市县自建95个)的工程建设任务。群众体育蓬勃开展,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逐年增加,占河南省总人口的38%,各级各类体育站点已达13000多个。“十一五”期间,利用社会各项资金建成126个乡镇农民体育健身工程、1500多个全民健身路径工程和1.6万多个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新增体育场地活动面积1500多万平方米,兴建了一大批综合性体育场馆、体育活动中心和健身场所。

  随着健康理念深入国人的心中,健身正在成为河南大多数人的重要生活内容。素有传统、富有特色、基础扎实、影响广泛的全民健身活动,正为全省人民带来蓬勃的生命活力。“我参与,我健康,我快乐”、“天天健身,天天快乐”、“好体魄,好生活”、“全民健身,你我同行”,这些耳熟能详的全民健身口号正在成为河南人民实实在在的日常生活写照。目前,河南已初步形成了一个以郑州为中心、能承办国内外重赛和训练的体育基地。

  全省群众性体育活动也日益活跃,民间、民俗传统体育特色项目不断被挖掘整理出来,郑州国际少林武术节、温县国际太极拳年会影响巨大。河南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人数已达3600万人次以上,占总人口的38%。社区体育、农村体育、学校体育、职工体育、老年育、残疾育、民族传统体育发展突飞猛进,体育活动更加普及,健身组织网络更加健全,活动场地日益增多,“五个千万人群”健身活动、一年一度的“热爱河南、增辉中原”全民健身周活动影响广泛,小学“曙光”、中学“晨光”、大学“华光”三项活动使千万学生课外体育活动丰富多彩,成了全民健身活动的亮点和品牌。豫西农民自创的“农民NBA”更是名闻全国。

  但在河南农村欠发达地区,农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情况不容乐观。有学者通过对河南省郑州、周口等部分地区的农民调查发现:60%以上的农民基本不参加任何体育健身活动;农民参加的健身活动项目以走步和跑步为主,合计达到66.5%。河南省农村体育参与者参加体育活动的主要场所,在公路街道边的占32%,自家庭院占43%,公共活动场所占25%。

  农村学校是我国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占我国学校总数的85%。农村学校体育的有序发展对推进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河南省农村小学、普通初中总计36695所,占全省中小学总校数的86.68%;在校生9529052人,占总在校生人数的76.39%。河南省积极响应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启动的“全国亿万中学生阳光体育运动”,提出了全面实施“阳光体育运动”的举措,继续开展独具河南地方特色的“曙光”和“晨光”体育活动。

  据调查,河南省农村中小学早操、课间操开展得较好,每天都做的学校占60%以上;课外体育活动几乎天天开展,但是每次持续的时间很难达到国家提倡的1小时;农村中小学生中有35.4%喜爱并参与篮球活动,8.5%喜欢乒乓球,15.9%喜欢武术。学校体育场馆占全省体育场馆的60%,这些体育场馆和设施集中在县、区所在地,农村中小学体育场地和设施不足的问题仍然存在。

  至2008年年底,河南全省各级各类社会体育指导员已达38728人,遍布全省的全民健身活动站点有13000多个。体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体育社会人文知识、体育健身方法知识、社会体育及篮球裁判工作辅导交流。2010年河南省贯彻执行教育部、财政部启动的“国培计划”,争取资金5500万元,通过创新培训机制,采取集中短期和大规模远程培训相结合方式,提升中小学特别是农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2011年将进一步加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力度,开展全省优秀社会

  体育指导员评选表彰,贯彻落实《建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长效化机制工作方案》,建立层级化组织网络体系。

  体育文化的变迁也是先从文化物质层面开始的,它进而导致体育制度和体育行为方式的变迁,最后引起体育文化精神层面的变革。人们对精神文明的享受滞后于物质文明,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提高了,但人们对体育锻炼价值的认识还欠缺(表1)。

  造成河南省农民体育价值观与经济发展不协调的原因:一方面,现阶段农民固有的观念就是挣钱,意识不到体育所带来的身体健康、精神愉悦和其他效益;另一方面,农民认为自己所从事的体力劳动就是体育,工作中已投入了较多的劳动,没有必要再专门进行体育锻炼。

  河南省各地的体育协会或民间体育组织发展不均衡。体育协会与民间体育组织数量的多少主要与当地经济的发展水平有关。河南省焦作、郑州、平顶山经济较发达,农村体育活动场所的拥有率高达81%、60%、52%。有些地方政府为了节俭,由文化站直接管理农民体育工作,导致领导者不了解体育、不支持体育、不赞成体育,相关的体育工作人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缺乏,不利于农村体育工作的开展。

  全省农村城镇化水平比东部沿海地区低,偏远地区的居民居住分散,另外河南省进城及向外省劳务输出人员流动性大,增加了农村体育组织的管理难度。交通不便、信息不灵,对体育活动健身的功能认识不足,导致部分农民一味追求物质利益,忽略自己的身心健康。

  河南省新农村体育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河南省体育事业“十二五”规划》,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继续推动各级政府履行公共体育服务职能,提升全省人民的健身意识,促使人民树立终身体育的观念,使人们把更多闲暇时间转到关注自身身体健康上,丰富河南省的农村体育文化活动,同时在体育文化传播过程中提高农民的素养。

  全面推进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加大对农村体育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投资力度,坚持国家宏观调控、地方政府采取引资或融资的方式,鼓励和扶持社会团体和个人举办体育活动,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完善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各级政府应对投资支持农村体育的个人和社会团体提供优惠政策和予以表彰奖励,以便吸引实力雄厚的企业支持农村体育的发展。

  农村学校体育是农村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体育场地成了农村体育的主要运动场所。应充分利用好农村中小学体育师资和场地,发挥农村学校体育的辐射功能,上级各部门之间应相互协调,使农村学校、企业体育场地面向社会开放,实现资源共享,形成学校、社区、家庭体育的群发格局。

  农民体育指导员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影响着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健康开展。加强和完善农村群众体育组织与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发挥基层体育工作的服务功能,营造全民健身活动氛围,形成具有中原特色的全民健身活动大格局。

  民族传统体育是民族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沉积了浓厚的传统思想意识和风俗习惯。河南省具有悠久的武术传统历史和浓厚的群众基础,太极拳、少林武术已在国内外久负盛名。我们要想广泛地发展农村体育,就应该借助于“世界传统武术大会”和“武林风”等平台,创建具有比赛与表演双重功能的“民俗体育”与“竞技体育”的民间体育模式,宣传河南省民族传统体育品牌,使更多的农民参与到体育锻炼中,改善农村体育环境,提升农村居民的体育观念。

  [1]孟凡杰,王发昌.河南省“农民体育健身工程”试点行政村的调查研究[J].河南科技学院学报,2009,37(1):73-75.

  [2]叶木华.浙江省农村体育现状的调查研究及对策[J].安徽体育科技,2007,29(4):57-58.

  [4]许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下农民体育开展模式的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5,(5):598-599.

  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2010年广州亚运会的举办,使志愿服务与体育的结合达到空前的高度。在后奥运时期,志愿服务的活动范围将从竞技体育逐步扩展到社会体育,从赛事志愿服务扩大到全民健身志愿服务。以2010年8月“全民健身日——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大行动”和2011年2月“健身大拜年——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为典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实践活动已经在全国各地全面展开。在此背景下,国家体育总局研究制定了《建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长效化机制工作方案》,该规范性文件在第五条第二款中提出了:制定科学的法规规划,探索制定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法规制度,明确志愿服务工作的中长期发展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将志愿服务内容纳入各级体育部门年度工作要点。将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对于推进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国民的身体素质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从法理学上看,法律作为一种最有效、最权威的社会控制手段,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也就是说,权利和义务是采用法律手段推动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两个向度。厘定相关主体在应然层面上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性法律文件使之固化,从而上升为国家意志,将对全体社会成员产生普遍的约束力。因此,构建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法律保障体系的逻辑起点就在于明确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及相对方应当履行的义务。

  享有充分的,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随着社会的经济结构变迁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的发展,的种类也会发生变化,集中表现为新兴的权利样式为学界所证立,并进而得到国家乃至国际社会的认可与保护。体育权利就是一项上世纪中叶以降逐步为学界所认可的新兴权利样式。体育不仅体现为竞技赛事商品化的消费模式,还体现为人类在生产劳动之余的精神需要,更是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方法。正如马克思所说:“未来教育对所有已满一定年龄的儿童来说,就是生产劳动同智育和体育相结合,它不仅是提高社会生产的一种方法,而且是造就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方法”。[1]人类关于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体育运动,并分享体育运动带来利益的诉求,最终凝结为“体育权利”这个基本范畴。从实然法的角度看,体育权利实现的法律保障已经具备了国际与国内两个最高位的依据:国际公约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1年2月28准通过了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12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这构成体育权利在国际强行法上的渊源。《奥林匹克》也承认体育是一项。《体育运动国际》作出更加明确的表述:“参加体育运动是所有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每个人具有从事体育运动的基本权利,这是为充分发展其个性所必需的。通过体育运动发展身体、心智与道德力量的自由必须从教育体制和从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加以保证。”在国内法的层面上,《宪法》虽然没有直接使用“体育权利”的术语,但是在总纲里规定了“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国务院制定的《全民健身条例》第4条则明确规定“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现代的法政哲学在批判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二分法的基础上,发现了“三位一体”的权利公式:X is free from Y to do Z,在此,X代表主体,Y代表强制、干预、限制、障碍等阻止因素,Z代表行为。[2]据此,权利永远是包括“主体”、“免于外界侵害”和“积极行为”三个要素的关系。在全民健身的视域下,体育权利的享有和实现应当是的。权利主体既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参与、促进并享受体育运动,而免于外界的干扰。例如,学生(X)免于过重的文化课负担(Y)而参加体育锻炼(Z)。权利主体也可以要求国家机关、民间组织以及其他公民来协助其实现体育权利,从而确保权利主体在体育领域得到充分和均衡的发展。例如,业余体育爱好者(X)免于知识的不足(Y)而获得专业运动员的指点(Z)。通过上述分析不难发现,获得志愿服务是体育权利的有机组成部分,系宪法规定的公民所享有的物质帮助权在体育领域的展开,应当得到法律的规范和保护。

  体育权利的享有要求对应义务的多元履行。一方面,“体育运动是人类的创造物,不是本能行为,不经过持之以恒的教学,是无法产生的。”[3]公民从事体育运动的能力直接受制于体育运动知识和技能的教授及传播,在学理或立法上的权利宣告尚不足以促成公民体育权利的有效享有。除了竞技体育和学校体育配备特定的教职人员外,受众最广的群众体育则需要依托志愿服务体系来培育社会大众的体育能力,普及全民健身的知识、技能和文化。另一方面,体育资源在职业运动与业余运动之间配置的差异造成运动精英与大众之间的紧张关系。职业运动员肩负着挑战极限、为国争光的艰巨使命,理应分配到高于大众水平的体育资源。但是,重大赛事的承办和奖牌数量的增加,并不等同于民族体质的全面提高和人类社会的实质进步。因此,职业运动员在分享总量有限的体育资源以成长为运动精英的同时,势必承担着传播体育文化、教授体育技能、普及体育运动的道义义务。这种反哺大众的道义义务最终融入志愿服务体系,并通过优秀运动员志愿服务活动的形式得以落实。

  从法理上说,体育权利所对应的义务主体是复合的、多元的,应当包括政府义务和民间义务两方面。(1)政府义务通过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来履行。前者指政府直接实施与执行法律和政策的强制性规定,针对特定的人或事而采取具体措施,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例如全民健身志愿服务专项资金的拨付、志愿服务队伍的培训;后者指政府通过制定政策、法规和规划对体育权利进行抽象意义上的保护,例如在深入调研和借鉴行业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探索制定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法规制度,制定《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发展规划》,明确志愿服务工作的中长期发展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2)民间义务又可细分为公民义务和社会义务。《世界宣言》第29条宣称:“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每一个公民都是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义务主体,应当力所能及地服务于全民健身运动。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义务劳动所内在蕴含的奉献自己,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精神与志愿服务存在内在的契合,进而为志愿服务的法治建设提供宪法的依据。[4]社会义务则指特定的社会组织包括企事业单位在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领域所承担的义务。公民个体组建成特定的社会组织,以组织的名义履行此种义务。截止2009年底,全国90%以上的地级市,80%以上的县以及1968 所高校成立了青年志愿者协会,规范注册的志愿者已达到3047万人。[5]这些协会联合企事业单位在环境保护、社区服务、应急救助、大型活动等领域履行了大量社会义务,尤其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上发挥积极作用。从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的角度看,抗灾赈灾、扶危济困的志愿服务满足的是较低层次的生理和安全需求,群众体育等新兴领域的志愿服务将满足较高层次的社交和尊重需求,最终实现志愿者与服务对象的自我实现。从他国的经验来看,组织化的志愿服务在群众体育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英国1996年有150万大众体育志愿者,德国体育俱乐部的志愿者高达300万,瑞典的体育组织吸纳了50多万志愿者。[6]综上所述,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有效开展需要通过规范性文件来明确多元主体所应当承担的义务,确立政府行为主导、民间协同配合的义务分配格局。

  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法制化建设不能回避体育权利实现水平存在的三大差距:第一,体育权利实现水平在城乡之间的差距。大城市中的体育爱好者具备了准专业水平的体育技能,而中小城市和广大农村地区的群众在体育意识和体育技能上都相当薄弱。第二,体育权利实现水平在区域之间的差距。以2008年各地区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全年文化娱乐开支(不含教育)的统计数据为例,作为典型东部地区的江苏、浙江、福建三省分别为1048.78元、1017.03元和766.83元,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42倍、1.38倍和1.04倍;作为典型西部地区的四川、贵州、云南分别为524.95元、498.49元和438.66元,只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的71.3%、67.7%、59.6%。[7]第三,体育权利实现水平在运动项目上的差距。棋牌、慢跑、武术等对场地和器械要求不高的体育运动项目群众基础广泛,已经逐步融入日常生活;而游泳、球类、攀岩等对场地和器械要求较高的体育运动项目尚未普及,与群众颇有隔膜。因此,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法律保障机制在模式选择上应当尽可能平衡各种资源,巩固优势,反哺劣势,从而实现社会公平。具体包括下述三个方面:

  体育领域志愿服务的最初形态就是赛事性志愿服务。经过20多年的管理运行,特别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实战演练,赛事性志愿服务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第一,服务主体素质较高。大型体育赛事日程安排紧凑、比赛场馆集中,要求志愿者具有快速集结、快速分散的能力,高校学生就构成赛事志愿服务的主体。这些志愿者群体在思想道德修养和知识文化水平等诸方面都具有较高的素质。第二,体育精神影响较深。赛事志愿者大多年富力强,充满活力,自身就是体育运动的爱好者和积极参与者。从事专业赛事的志愿服务进一步强化了志愿者热爱运动、普及体育、推广健身的积极性和使命感,有利于在赛后的日常生活中普及体育精神。第三,法律保障措施较全。赛事主办方将志愿服务纳入筹办体系的一环,预设了相对完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例如,成都市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成都市大型赛会志愿服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因此,体育赛事志愿服务资源能够为全民健身所使用,集中表现为志愿服务的主体培养、体育文化的普及传播和管理经验的借鉴参考等方面。换句话说,全民健身志愿服务体系的构建可以直接借鉴、吸收并融合体育赛事志愿服务体系。

  在借助赛事性志愿服务的同时,发展非赛事性志愿服务是构建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法律保障体系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一方面,中小城市和广大农村地区并没有赛事志愿者群体,那么,这些地区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必须通过社区体育群众组织和村镇文化体育站(室)来组织动员,实施以“三边工程”为代表的中国特色基础体育发展策略,即“建群众身边的场地,抓群众身边的体育组织,搞群众身边的体育活动”。[8]另一方面,赛事志愿者虽然在综合素质上具有优势,但在数量上相当有限。即使全部赛事志愿者都有精力和时间投身于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领域,也不能满足赛事主办城市所辖居民的需要。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法律保障体系构建的大量工作应当集中在对非赛事志愿服务主体的引导、培养和管理方面。

  专业性志愿服务是指由从事与体育相关职业的志愿者提供的志愿服务,这些志愿者具体包括运动员、社会体育指导员、体育系统工作者、体育院校的师生等等。专业性志愿服务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第一,技术水平高。专业性志愿服务的主体是体育运动第一线的参与者,通过常年的训练充分掌握各项运动自身的规律,无论在技巧还是体能上都无可挑剔,由其提供志愿服务能够直接提高群众的体育锻炼水平。第二,风险意识强。专业性志愿服务的主体在日常训练的过程中,对运动项目不可避免的风险有充分和清醒的认识,在提供志愿服务的过程中,能够合理把握运动强度、力度和频度,最大限度地避免全民健身运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第三,社会影响广。优秀运动员特别是在国际比赛中获奖的运动员是社会公众人物,其参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本身就具有动员和号召的意义,例如在湖北省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总队成立仪式上,由全民健身明星志愿者、羽毛球世界冠军韩爱萍执队旗,向社会发出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的倡议,在湖北省掀起羽毛球运动的热潮。专业性志愿服务体现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的工作方法,既增强了群众体育运动的科学性,又有利于体育从业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服务社会。

  在积极倡导专业性志愿服务的同时,需要以非专业性志愿服务为补充。虽然体育运动本身具有较强的技术性,专业人员的辅导能够提高群众运动水平,但是,群众自发形成的互帮互助式的志愿服务必不可少。现阶段非专业性的志愿服务主要包括企业、社区和乡村等基层层面。在社会责任面前,自利的企业也要追求终极意义上的善,成为一个好(good)的社会成员,对整个社会共同体贡献资源,从而增进共同生活的质量。[9]因此,企业应当定期开展不同形式惠及职工及家属的体育运动,如职工运动会、体育旅游、户外拓展等等。在这些活动中,企业管理层和参与的职工都不是专业性志愿服务的提供者,但在非专业的领域从事了活动发起、资金提供、安全保障、技艺传授等志愿服务。自2003年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试点工作的通知》以来,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在推动全民健身运动方面起到积极作用,特别是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弱势群体的体育运动需要。非专业性的体育爱好者借助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的平台,能够提供初级技术指导、体育精神传播、场地设施维护、社区文化营造等志愿服务。在乡村的层面,非专业性志愿服务可以借助于“三下乡”活动的平台推进,将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科普活动与体育活动相结合,在推动乡村医疗事业发展的同时,提高农村地区的国民身体素质。

  组织性志愿服务是指在国家职能机关统一领导下,充分调动各种资源开展有规划、有组织的志愿服务。从宏观结构上看,体制改革有目的地大幅减少了国家干预社会的范围,但国家必须越来越多地以“国家-社会”互动结构来取代终身隶属于单位管理的模式。[10]在当下的“国家-社会”关系模式下,国家在充分给予社会自治空间的同时,承担着社会保障、公共卫生、福利分配等服务性职能。因此,国家体育总局和地方各级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是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倡导者和推动者。这个基本定位也得到现行法律的确认,《体育法》第4条授权体育行政部门管理辖区内的体育工作;《全民健身条例》第4条规定地方政府在保障公民体育权利上的义务,第5条规定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全民健身工作。目前各地开展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主要是由当地政府牵头、体育局主办、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总队具体落实的组织性志愿服务。

  以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的形式开展组织性志愿服务,其功能主要在于倡导志愿服务理念、增强广大群众的体育健身意识、形成健康文明的社会氛围。全民健身运动最终要落实到每一个具体的公民,在组织性志愿服务不能覆盖的时空下,就需要依靠非组织性的志愿服务。国家在推动大传统意义上的全民健身运动的同时,不能忽视民间小传统意义上的健身活动。中国传统体育文化丰富多彩,太极拳、八卦掌、举石锁、刁羊、舞狮、龙舟等等民族传统项目在民间的传承大多依靠非组织性的相互传授。这种爱好者之间无涉利益、不计报酬、共享资源的教授活动,其本质也可以归结为志愿服务。事实上,恰恰是这种组织松散、结构单一、关系简单的志愿服务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中老年体育爱好者的需求,丰富弱势群体的体育文化生活。因此,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法制建设,应当重视并倡导这种非组织性的志愿服务。

  本文并不主张专门制定以“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法”为名称的法律文本,而是建议以存在的问题为中心,对现有的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实现诸法互补、保障有力的法治环境。在具体规范的建构上,需要着重清理并整合下述内容。

  志愿服务申请与志愿服务审核被视为志愿服务启动环节。[11]因此,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提供者(志愿者)与接受者(服务对象)需要得到明确界定。考虑到这种志愿服务样式的受众具有全民性的特点,那么服务对象显然是包括了一切有现实需要的社会成员,这一点无需赘言。对于志愿者而言,各国都通过政策性文件或法律进行确认。如日本体育将体育志愿者定义为:为推进社会、社区、个人及团体体育的发展而不以换取报酬为目的的提供自己的劳动、技术和时间的人。体育志愿者具体分为两类:一类是“运动会体育志愿者”,它是指利用自己的时间不定期地为参加奥运会、亚运会之类国际性体育运动会服务的人;另一类是“社区体育志愿者”,它是指利用日常生活时间定期为体育俱乐部的管理提供帮助的一类人。日本的体育志愿者由文部省认定的六种成员,既社区体育指导员、商业体育指导员、竞技体育指导员、体育活动计划指导员、少年体育指导员和休闲体育指导员等。[12]在我国,《关于广泛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的通知》规定活动的内容包括优秀运动员志愿服务活动、社会体育指导员志愿服务活动、体育系统工作者志愿服务活动、体育教师和大学生志愿服务活动、社区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由此可知,志愿者涵盖但不局限于运动员、社会体育指导员、体育系统工作者、体育教师和大学生。国家体育总局已经意识到,确认志愿者的服务资格必须解决的问题,因此在《建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长效化机制工作方案》提出,建立志愿者注册管理系统、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和全民健身志愿者培训体系,普及志愿服务的相关知识,提高志愿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建立高效顺畅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管理体系,制定规范的志愿服务工作流程,形成运行通畅的志愿者招募、培训、注册制度。

  本文认为,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必须具备下述条件:(1)自愿从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这个条件的具备意味着主体的资格从普通社会成员转变为志愿者,其承担的义务也相应地从道义义务转变为法律义务。这是因为法律对普通公民参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只能是倡导,而不能强制;但法律对参与特定组织机构的志愿者(尤其是注册的志愿者)就可以进行一系列的约束和管理。(2)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既然法律要对其进行调控,那志愿者必须具有承担相应法律义务的主体资格。(3)符合志愿服务内容所要求的身心及业务素质。这个条件在体育领域尤其重要,虽然没有必要作出一刀切的年龄限制,但对特殊的体育健身领域(如游泳、跳水、滑冰等)的志愿者要有明确的规定,这个规定的颁布权可以下放给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4)接受志愿服务的相关培训。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组织者管理者在招募志愿者时,必须专门安排时间,进行心理状况、技术要领、风险防范等事项的培训。

  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开展日常工作和维系组织运作,都需要经费支持,志愿服务稳定的物质保障问题是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我国志愿服务常常以志愿者工作的无偿性和帮为名而忽略甚至回避经费问题。通过道德和的引导确实能够发动志愿服务,但活动的牵头部门不应免除经费保证的义务。

  政府机关牵头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应当由国家财政来提供经费支持。《体育法》第41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经费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这个条文说明两个问题:第一,地方政府有专门的体育事业经费,这为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经费来源找到成文法的依据;第二,地方政府要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这又意味着这项经费的总量在递增,那么,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开展并不会影响其他方面体育事业经费的分配。

  企业牵头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应当由法人自身来提供经费支持。《公司法》第18条规定:“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工会法》第27条规定:“工会会同行政方面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上述两个条文的配套实施,成为企业出资推动全民健身运动的成文法依据。例如,在企业举办职工运动会的过程中,社会体育指导员、体育教师、体育爱好者等志愿者提供必要的指导、培训和裁判服务,企业就应当为志愿者提供交通、通讯补贴以及服务期间的工作用餐。

  社区等基层组织牵头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可以采用多种渠道解决经费问题,包括体育彩票公益金、政府机关的财政拨款和适当的经营所得。从国际平均水平来看,社团组织经费48.2%来自产品销售和服务费,41.3%来自于政府拨款,欧洲国家非营利部门经费的60%以上都依赖于政府的资助。[13]乡村地区和西部地区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还是需要依托政府的财政支持。

  另外,志愿服务的接受者在参加体育活动的过程中,也可以缴纳相关的费用。一方面,这些费用能够用于体育场馆、设施的维护和修缮;另一方面,通过对志愿者的补贴能够解除潜在志愿服务提供者的经济顾虑,提升志愿服务的质量。此外,对志愿服务的接受者而言,一定开支的成本能够敦促其积极从事体育活动,从而保障志愿服务提供者付出的时间和劳动切实得到社会的尊重和认可。

  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法律保障以“权利-义务-责任”的整体机制为运行基础。当义务的承担者迟延或拒不履行义务时,法律责任由此产生。例如,承担经费保证的单位未履行提供经费的义务,上级机关或相关的权利人就通过行政或司法程序强迫其及时提供经费。本文认为,在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中,最需要明确的是志愿服务过程中的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非组织性志愿服务而言,志愿者所从事的是个人行为。在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无论是志愿者对服务对象造成的损害,还是服务对象对志愿者造成的损害,皆可按照普通的民事侵权责任处理,由侵害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被侵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则可以减轻侵害人的责任;如果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对于组织性志愿服务而言,组织者具体实施了招募、注册、培训、考核、表彰等管理工作,从而与志愿者本人形成一种内部的契约关系,该契约不得对抗服务对象。从民法理论上看,志愿者与组织者之间成立委托关系,志愿者以组织者的名义在志愿服务协议设定的权限内,与服务对象发生民事行为,那么,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就应当归属于组织者。如果志愿者存在过错,组织者可以向其追偿。这种设计也在一些地方志愿者立法中得到体现,如《成都市志愿服务条例》第29条规定:“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因过错造成服务对象及他人损害的,由志愿者组织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志愿者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志愿者行使追偿权。”另一种情况是志愿者遭受了服务对象的侵害,这种赔偿责任应当由服务对象承担,组织者只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为志愿者提供适当补偿;但如果组织者自身存在过错,那么应当对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强调的是,体育领域志愿服务的风险明显高于其他领域。志愿服务活动本身不具有营利性,所涉主体的风险承担能力相当有限。因此,在明确各方主体责任的同时,有必要通过商业保险来化解风险。例如《海南省志愿服务条例》第20条规定:“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安排志愿者从事有安全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保险。”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显然属于有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承担着办理保险的强制性义务。

  另外,志愿服务的接受者在体育运动能力上属于弱势群体,但在法律责任的分配和承担上依然是一个平等的法律人格。换句话说,志愿服务的接受者在参与体育活动的过程中,造成志愿者或第三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志愿服务接受者不听志愿者的建议和劝告,以危险方式从事体育运动,造成对志愿者的伤害或者器材的损坏,那么,志愿服务的接受者就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是志愿服务向体育领域渗透和扩展的产物,其产生和发展符合社会体育事业发展的基本规律,也是“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大力发展公共体育事业,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的有机组成部分。通过法律和制度的手段,使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在规范的轨道上运行,无论对于志愿服务的提供者,还是对于志愿服务的接受者,都是不无裨益的。在《全民健身条例》配套制度的设计过程中,需要把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内容考虑进来,在实践中不断修正和完善,从而推动体育强国战略目标的实现。

  [3] [希腊]古里奥尼斯.原生态的奥林匹克运动[M].沈健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6.

  [6] 周学荣.江波.国外大众体育志愿服务发展的经验与启示[J].体育与科学,2005,(4):59.

  [8] 侯玉兰,唐忠新.社区志愿服务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9:101.

  [10][美]李侃如.治理中国——从到改革[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 313-316.

  体育事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直接关系到人们体质的增强、民族的兴旺发达及子孙后代幸福长久的基础性大事。体育的主要任务和目的是进行强健并完善体质,这样才能从整体上提高我国国民的身体素质,使我国在跨入21世纪后更加兴旺发达。推进全民健身运动的第一阵地在于城市,积极有效地提高全民健身运动的关键就在于是否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全民健身体系。近几年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健身意识逐渐从无到有,不断增强,人们对提高生活健康水平和质量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国家在政策和投入上相应增加,健全城市居民的健身机制,实施完善全民健身工程,是一项长期的且有重要意义的工作。

  2008年奥运会的成功举办,进一步激发了群众的全民建设热情,随着生活水平和经济能力的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体育健身的需求也日益强烈。能否适应人民日益增长的健康要求,建立起相适应的健身工程体系,都直接关系全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的提高。首先是否建立了与人民需求相适应的城市全民健身工程,是提高人民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的关键,这项工程实施的效果直接涉及人民生活最基本、最直接的利益的实现。对于全民健身运动开展程度的重视是党和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的大事。其次,是否建立了与人民需求相适应的城市全民健身工程,是提高现代人民身体素质的关键。随着生活水平、经济水平的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不断提升,但人们忙于工作,往往忽视了自身基本条件和基本素质的锻炼提高,人的身体能力是一切工作和社会活动的基本要素。不少高素质的科学家、高级知识分子,身体纷纷亮起红灯,或英年早逝或身体状况不佳,无法服务于所在的岗位。由此看来良好的身体是我们迈向21世纪的必备条件,健身是具有普及意义的全体人民的而不单纯只是一少部分人的事情。

  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下,城市的全民健身工程实施取得了显著成绩。然而相对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体育需求,面对从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新形势、新任务,城市全民健身工程实施的整体发展水平还有待提高,全民健身工程实施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城市全民建设工程的实施要求场地保障,但体育场地的基本现状制约了城市全民健身工程的实施程度。当前人民开展城市健身场地的总体数量不足,布局不合理,在很多地方存在着侵占破坏体育健身场地的现象,尤其是学校体育设施或开放利用种类单一,或开放利用率低,种种场地限制无法实现人民丰富多彩的体育活动的愿望。其次,城市全民建设工程的实施缺乏市场引导。城市健身场所迅速出现,且快速成长、壮大,但因为缺乏统一的标准和监管,很多健身场所质量偏低,不利于健身者科学锻炼。群众的体育锻炼意识不强,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较少,国民体质特别是青少年体质令人担忧。再次,在城市全民健身工程的实施过程中,政府的职能尚未充分发挥。作为城市人民生活的主要组织者和领导者,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该在全民健身工程的推进中发挥主体的职能,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往往因为其主体职能不够明晰,在城市全民健身工程实施中所涉及的各项法律关系都缺乏规范。

  第一,为保证推进全民健身工程发展的持续性提供资金保证。从实施效果看《全民健身计划》颁布以来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然而实施效果与各区域的经济投入和资金保证基本呈正比,消费观念的不同,导致部分地区开展的进程差强人意,制约这一进程的主要因素是资金,这就需要政府给予一定的扶持,将《全民健身计划》这项活动落实到实处。第二,培养全民健身意识,引导广大公民树立正确的健身理念,实现全民健身运动的均衡发展。尽管全民健身计划在我国已颁布和实施,但仍缺乏宣传力度,人们的健身观念和意识还有待加强。世界卫生组织界定健康要有完整的心理、生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要增加宣传力度,培养提高全民健身意识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第三,完善全民健身工程实施的服务体系。所有体系的建设都是一项工程实施的基本质量保证,因此在健身工程实施过程中,要强调这一根本,扎实抓好全民健身的基础性工作。结合目前城市居民生活的状态和地域特点重视城市健身的组织形式,同时关注健身指导的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实践。

  第一博鱼boyu,创新资金筹措机制,改善全民健身运动的场地设施。拓宽资金来源的渠道,除了当地政府的行政投入和自筹经费以外,还可进一步考虑城市健身和社区建设运动的公益性与慈善性,开展多种形式的募捐,多渠道筹集资金,提供资金保证。第二,从基本环节保障体育指导员的培养和从业考核。为了真正提高全民体育锻炼的水平,就必须重视体育指导员的培养,而且要在城市全民建设工程实施的过程中,对于体育指导员工作的开展情况建立有效的统一的指导考核体系。第三,在一些成熟的地区和地点可以提倡典型培养和试点管理的方法。例如在基础配套设施的建设方面,场地管理的科学性方面,健身工程实施的制度体系方面等发掘有特色的有效做法再进一步推广。发挥小区体育在城市全民健身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在社区规划、城区改造时必须考虑到群众体育锻炼的空间。

  综上所述,全民健身工程的实施和效果是关系国家发展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宏伟目标的大事,要积极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实际问题实际分析,不遗余力地进一步推进全民健身工程的全面实施。

  [1]凌辉.北京市全民健身工程现状的调查与研究[J].中国体育科技,2002,(9):16-18.

  [2]张建业.王艳红,对我国全民健身路径工程现状的思考[J].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05,(1):30-32.

  [3]白海波,李相如.沈阳市社区实施全民健身工程现状的调查与分析[J].中国体育科技,2002,(1):49-52.

  经国务院批准,自20**年起,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全民健身日”的设立,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全民健身事业的高度重视和关怀,是党和政府坚持以人为本、重视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质的重要举措,是北京奥运遗产社会化、全民化的重要成果。为切实做好“全民健身日”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使设立“全民健身日”的成果真正惠及全体人民,结合我县情况,特通知如下:

  通过广泛深入宣传和组织开展丰富多彩、贴近生活、方便群众参与的体育健身展示、交流、比赛、辅导、培训活动,提高全社会对设立“全民健身日”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影响的认识,增强全民的体育健身意识,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健身、参与健身,追求健康文明生活方式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日”活动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实效、因地制宜、群众受益的原则,注重8月8日组织开展的全民健身活动与全年性、日常性全民健身活动相结合,大型集中活动与小型多样的经常性活动相结合,根据本单位、本组织的健身特点,突出全民健身活动的科学性、健身性、趣味性,最大程度地吸引群众广泛参与。

  通过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全民健身活动,突出全民参与、崇尚健康的主题。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提出主题明确、针对性强的活动口号和特色鲜明、具有广泛感召力的宣传口号。

  8月8日为全国集中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日”活动的时间,各单位可以结合多年来开展体育活动、体育比赛等有效形式,适当拓展“全民健身日”活动的时空范围。新晨

  各单位要结合本系统群众健身实际,自行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色的全民健身运动会、职业运动会以及体育休闲、康体旅游等形式的体育健身交流、比赛活动等,广泛调动广大群众的参与热情和积极性。

  自从“全民健身计划”提出以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人们纷纷称赞这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造福社会的宏伟工程。笔者拟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中国和世界体育发展的大背景出发,对全民健身计划产生的必然性及其发展趋势,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体育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战后初期,60—70年代,70年代末以来。

  1945—1957年这个阶段,由于法西斯势力的失败和美国影响的扩大,自然体育思想成为战后初期欧洲各国体育的主流。英、美式竞技运动取代了许多国家体育中体操所占有的主要地位。同时,由于受战争的影响,战后各国青少年的体质都不同程度地有所下降。在这种情况下,各国都通过增加各级学校体育课时、增加经费、实施体质测试标准制度等方式,加强了对体育的干预。1955年美国成立了总统青年体格健全委员会,之后有30个州设立了体格健全顾问委员会或指导委员会。瑞典建立了5000多处体育和娱乐俱乐部。英、法等国为解决兵源问题,也通过办体育夏令营、体育沙龙等形式,在青少年中大力提倡体育运动。东欧及亚洲各社会主义国家,一般都按照苏联模式建立了体委和集权化程度较高的体育体制。这种体制保证了国家对体育事务的全面管理,在运动基础较弱、经济水平不高的情况下,有利于更快地发展体育、特别是较快地提高竞技运动水平,保证劳动群众享有体育的权利。显然,这个时期各国体育的重点在整顿和发展学校体育,大众体育还未被特别注意;强调的主要是体育的教育功能和价值。体育思想的主流,则是自然体育思想(欧美)和主智主义体育理论(社会主义国家)。

  1957年,苏联成功地发射了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极大地震动了世界,欧美各国纷纷对教育和科学政策实行改革,并进而影响到体育领域。与此同时,战后国际和经济、文化、教育的发展,为奥林匹克运动带来了空前的发展机遇和巨大的挑战。苏联、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的运动员参加奥运会,苏联、德国在以奥运会为中心的国际体坛的崛起,大大增强了奥林匹克运动在战后国际社会中的影响。因此,在从50年代末到70年代中这一阶段中,世界体育表现出在科学主义思想和技术论的影响下,注重发展竞技运动和体力教育的特点。60年代,联邦德国在文化部和内务部下成立了运动部,国会也成立了运动和奥林匹克运动特别委员会;在政府的支持下,德国奥委会从1961年起连续实施了两个推动大众体育发展的十年“黄金计划”。日本在1968年《学习指导要领》中规定:学校体育的目标,是促进学生体力发展,保持和增进学生健康,培养学生进行运动和劳动所需要的身体能力,以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1)。出于对提高竞技运动水平的重视,各国政府改变了过去一般不直接过问除学校体育以外的体育事务的作法,逐渐加强了对体育事务的干预。许多国家规定了体育节;从60年代到70年代,许多国家还颁布了一些体育法案。如加拿大国会在1961年通过的C—131法案,日本的“体育运动振兴法”(1961),法国的体育发展法案(马佐法案,1975),美国的“业余体育法”(1978)。这些法案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加强对体育运动的国家干预,以促进竞技运动水平的快速提高。体育思想的主流则是新行为主义和结构主义体育思想。

  到70年代初,各国已经相继进入经济稳定增长时期,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劳动强度和劳动时间反而下降了,各种由于营养过剩和运动不足而来的“文明病”的发病率不断上升,心血管疾病已经成为人类健康的第一大杀手,提高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1956年,法国、瑞士、波兰等11国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赞助下对“闲暇时间”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查,引起了各国对公众闲暇生活问题的广泛注意。此后,各国对闲暇生活及体育运动在闲暇生活中的地位、作用的研究日益增多。在60年代末以后,休闲活动成为各国体育科学界的一个热点线年,林格兰德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会议上提出了“终身教育”的倡议,指出:教育是终身的事;教育应包含美育、智育、体育及职业技能等多样化的内容;学校教育应该为终身教育担任重要角色2)。受此影响,美国出现了“终身运动基金会”一类组织。60年代末,苏联学者明确提出了终身体育的主张。1970年,欧洲娱乐会议发表了“休闲与娱乐”。1975年,欧洲共同体通过了“大众体育”,努力促进各国大众体育的发展,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197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立了“政府间体育运动委员会”,主要任务是“促进大众体育的发展”;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召开关于青少年体育的会议,确认了终身体育的普遍价值;1978年,教科文组织又通过了《国际体育运动》,宣布“体育运动是整个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涯教育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与此同时,国际奥委会也加强了体育与文化的联系,努力促进大众体育的发展。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说:“多年来国际奥委会给人的印象是只关心组织4年一度的奥运会,现在它参与了更广阔的领域。”3)1985年,国际奥委会设立了“大众体育委员会”,并从1986年起开始举行两年一届的世界群众体育大会,1994年3月在乌拉圭举行的第五届世界群众体育大会,主题就是“群众体育与健康”。1993年6月,国际奥委会和世界卫生组织在洛桑签订了双方合作备忘录,指出“双方合作的核心,是全民体育和全民健身。”终身体育、休闲体育、快乐体育成为70年代中期以后占主流的体育思想。

  战后世界体育发展表明:大众体育的发展决不仅仅只是体育活动发展中一种量的变化,它意味着世界体育发展中一种质的变化,意味着社会在对体育功能、价值认识方面的新变化,并极大地影响了大众体育的发展。到1989年为止,已经有80多个国家公布了自己的大众体育发展计划,“终身体育”和“休闲体育”的思想已对世界体育发生了越来越广泛和深刻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为提高国民健康水平的努力在许多国家中进一步发展成为有目标、有计划的“健康体能促进计划”。这种计划大多由企业根据国家或权威体育组织的全国性体育计划而独立制定并实施。例如,在排名前500家的美国大公司中,有300多家在推行各种各样的工作场所健康促进计划,并且排名越靠前的公司,实施的计划内容也越多4)。联邦德国以立法的形式,要求所有有坐式工作员工的公司,必须在工作场所内提供身体活动空间5)。美国的一项调查显示:在职工身上每花一元健康促进费用,公司因职工健康改善使生产效率提高而可获利润1.24~8.33元6)。日本的许多企业已将健康体能促进的活动列入企业管理体系中,在企业内部建立起了一整套制度。定期对全体员工进行体能测定,并据此决定对职工的升迁聘退等。

  这种促进国民自觉进行的以自我身心保健为目的的健康保护及促进活动,显然已不同于以往仅靠国家法令而施行的体育和健康管理措施,而代表着国际上大众体育发展的新趋势。在我国,也已从80年代起开展了健康体能促进活动,并把2000年定为实施全民健康的目标年,而且把“国民健康体能之测定与推广”列为国民保健6年计划的目标之一。

  从新中国成立以后直到1952年赫尔辛基第15届奥运会之前,努力推进群众体育的普及和经常化实际上是中国体育唯一的任务。在群众中“普及”体育是这个时期中国体育的基本取向。

  参加15届奥运会前后中国体育的一系列变化,以及国家体委的成立,是新中国体育的第一次大调整。从此在参加国际体育活动、争取优异成绩,为提高国家的国际地位服务这一思想引导下,竞技体育已经开始成为大体育中一个相对独立的部分,成为中国体育走向世界的主要载体。但在前,竞技运动与群众体育二者的关系是比较协调的,可以说是相互促进的。体育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应有的巨大贡献。

  由于拉大了我国体育尤其是竞技运动的发展水平与世界体育的差距。因此,1979年全国体育工作会议纪要和1980年中央批复同意的国家体委《关于加速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中都提出:“省一级体委继续在普及与提高结合的前提下,侧重抓提高。既要积极地开展群众体育运动,有效地增强体质,使广大人民精力充沛地为四化做贡献,又要花大力气把运动水平迅速搞上去。”7)这是在全党全国工作重点转移的大背景下,我国体育工作的又一次战略性大转移,也是中国体育奥运战略最终形成的主要标志。这是当时各方面形势的需要,也是大多数人的希望。但在实践上,如何协调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二者的关系问题并没有真正解决。

  党的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走上了改革开放之路。15年的改革开放已经取得了伟大的胜利,中国的综合国力已经有了极大的增强。今天,深入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的发展,要求我们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搞好企业制度改革,完成社会结构由行政结构向法人结构的转换,这就把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的问题历史地提到了全社会的面前。正如同志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指出的:“科技进步、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从根本上说取决于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培养大批人才。”劳动者的整体素质包括思想文化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促进群众体育、进一步增强国民体质的问题,就被空前突出地提到了体育界和全国人民面前。

  全民健身计划的产生,就是适应社会发展对体育的新需要、改变抓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中一手硬、一手软状况的产物。这是中国体育的第三次重大调整。它意味着中国体育之船有了一只精度更高的新罗盘,以便把航向校正得更加精确,保证中国体育之船能在21世纪中航行得更加迅速、平稳,并且保持与整个船队的整齐队形。

  几十年来,我们在群众体育工作中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以十六字原则为核心的一整套工作方法。在《全民健身计划纲要》草案第二十四条中,明确规定:“要遵循因人、因地、因时制宜和业余、自愿、小型、多样、文明的原则,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突出重点。”这是对我国群众体育工作经验的全面总结,也是在新形势下开展群众体育的新发展。

  3.1《计划纲要》在充分肯定群众体育工作十六字原则的同时,又增加了“文明”的原则。这就使体育超越了作为强身健体工具和作为振奋民族精神、为国争光工具的作用,而突出了体育必须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服务、培养健康的闲暇生活方式的意义。必须承认:我国群众对闲暇生活的观念从总体上讲还是比较落后的,一些消极的甚至是不健康的休闲方式,在部分群众中还有相当大的市场。因此,在开展群众体育活动中提出必须遵循“文明”的原则,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3.2在对群众体育性质的认识方面,也有新发展。长期以来,我们把群众体育单纯视为一种福利,国家、企业全面包揽,养成了部分群众的依赖习惯和依赖心理,群众体育自我生存和发展的动力不足。在《计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建立生活化、产业化的全民健身体系,初步形成国家、社会、个人三者有机结合,单位、社区、家庭共同发展的全民健身新格局,要使体育消费额逐步加大等。这些都从不同的侧面表明了这样一个思想:体育是一种生活消费,国家、社会固然有义务为公民的健康和体育生活尽可能提供必要的条件,公民自己也必须树立这样一种观点:健康是每个人自己的事,不能完全依赖国家和社会;在基本解决温饱之后,“花钱买健康”是非常自然的事;花钱吃药,不如在体育锻炼上投资。

  3.3随着认识上的转变,带来了群众体育运行机制方面的两个明显变化:制度化和市场化。在过去群众体育活动的组织中,我们所依靠的主要是自上而下的行政力量,这是与过去社会结构中的行政为主的体制相适应的。现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我国社会结构正在向法人结构转变。在这种新的社会结构中,行政对社会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直接控制力相应减弱,转而更多地依靠法律、制度和市场的力量。在这种大背景下,群众体育必须、也必然发生相应的转变。因此,《计划纲要》提出要在本世纪末,“初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生活化、普遍化、社会化、科学化、产业化的全民健身体制;初步建立国家调控、依托社会、服务群众、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全民健身管理体制和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这里明确提出了群众体育要“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目标。而“建立国民体质监测系统、工作保障系统和服务支持系统”,则明确提出了群众体育要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目标。

  3.4在组织实施方面,增加了社区体育的内容。在我国城镇建设中,社区正在成为新的重要功能单位,直接影响着群众的生活质量和休闲生活。社区服务的意义和作用日益突出。社区体育是社区服务的重要内容。搞好社区体育不但是搞好全民健身的重要一环,而且对于生活质量的提高和建设健康、积极的闲暇生活方式,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都具有极为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1)潘志琛,王凯珍,中日近现代学校体育思想发展及其比较,中国学校体育,1994(6):55~58

  2)浅田隆夫.社会变迁中学校体育之发展方向.社会变迁与体育发展,文景出版社,1988.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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